政治形象决定国家形象
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信息中心   点击数:4448   日期:2022-03-0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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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形象决定国家形象

陈伟

【摘要】 国家形象的构建与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持久努力。构建良好的国家形象是国家发展与民族复兴的现实需要。国家形象首先取决于政治形象。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研等领域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形象是否得到公众的支持和拥戴。而政治形象从立法、依法治国到政府的职能由管理型转变成服务型都通过各种成果展现在公众视野里。为了在两个一百年时,真正实现“中国梦”,让全国各族人们生活幸福、经济富裕,让中国成为真正的发达国家,我们需要良好的国家形象。针对国家形象构建中的制约因素,需要采取积极的战略对策,通过国家形象的塑造与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及与和谐互动的氛围。

 

【关键词】政治形象   国家形象   有效传播

 

【作者介绍】陈伟,重庆市国际国内公共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重庆市社科委员,重庆公共关系学校校长,重庆公共关系杂志主编,副主任编辑,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公共关系。所在城市重庆,邮编400015

 

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治学界对“政治”概念的主要看法有:1.政治是各阶级为维护和发展本阶级利益而处理阶级内部以及与其他阶级、民族、国家的关系所采取的直接的策略、手段和组织形式;2.政治是一定阶级或集团为实现经济要求而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活动,以及实行的对内对外全部政策和策略;3.政治是由政府推行的,涉及各个生活领域的,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占主要地位的活动;4.政治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集中表现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权力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和使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观点集中概括起来,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以政治权力为为核心展开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政治理解为社会治理的行为,亦指维护统治的行为。政治是各种团体进行集体决策的一个过程。

国家形象是国际舆论和国内民族对特定国家的物质基础、国家政策、民族精神、国家行为、国务活动以及成果的总体评价和认定。

政治与国家形象的关系是什么呢?那就是政治形象决定国家形象。

 

一、良好的政治形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形象的开始。

全世界的国家基本上都有一个政党在为其治理国家,中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序言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中强调,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假若不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形象一开始就会受到影响。因为,一个不严格遵守宪法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国家。

 

()依法治国是良好政治形象的保证。

个以言代法,法文混乱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经济发达是良好政治形象的表现。

有了科学的行为准则即法律的保障,中国的综合国力将会大大提高,这是良好政治形象的具体表现。

 

二、影响国家形象的因素。

 

()党政关系模糊不清

宪法规定,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研等领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是制定各种规则的机构,政府是执行机构。两个机构有非常明确的分工。然而,在具体的工作中出现了严重失误人们却分不清是党的问题还是政府的问题。又如一些贪污受贿的政府官员是在政府的权力岗位上进行的,可一旦事情败露,人们就会说共产党不廉洁。严重影响中国共产党的威信。

 

()行政法规和宪法、法律错位

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是,在实际公共管理中行政法规超越法律、宪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公众中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说法,严重影响到了国家形象。

 

()政府部门价值观偏差

近年来,中央政府机构中的部门利益问题日益突出。在决策或履行职能过程中,有些部门过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过于强调、维护与谋取本部门利益,影响了决策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增添了国家经济及政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排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第一位。因此,政府部门应该把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塑造良好的国家形象。

 

三、塑造国家形象的对策

 

()遵守立法原则:

 

1宪法原则

根据立法法总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样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治原则

根据立法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显著标志。

 

3.民主原则

根据立法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国家活动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4.科学原则

根据立法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除了在立法中坚持原则外还要注意以下关系:

 

1.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定”,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一旦定下来,全社会都要一体遵守。改革的特点是“变”,是突破原有的体制和规则。用特点是“定”的法律、法规去适应特点是“变”的改革要求,难度是很大的。那么,立法应该怎样体现、适应改革的要求呢?有人提出,要大胆改革,就要敢于突破法律“框框”,甚至敢于突破宪法“框框”。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如果这个人认为这个法要突破,那个人认为那个法要突破,谁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就会荡然无存。

 

2.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这里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要的方面是政府,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力求做到:一不越位,决不要再把那些政府机关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不缺位,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三不错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便、越透明越好,以方便基层、方便老百姓。而做到这一点,首先又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卸下两个思想认识上的包袱:一是,政府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等于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由政府机关包揽下来;二是,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不等于把老百姓的一切事情都由政府机关包揽下来。总的来看,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实施的是公共行政,政府是有限政府,而不是无限政府,它的权力、责任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只有“有限”,才有可能“高效”。这个思想认识问题不解决,不可能转变政府职能。

 

3.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转变政府职能,在立法活动中,特别是制定行政法、经济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行政权力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按照传统法学概念,行政权力属于“公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私权”。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上,原则上讲,权利是本源,权力是由其派生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但是,行政机关一旦取得行政权力并对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种权力,它就居于“强者”地位。因此,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主要的方面应该是对权力加以规范、制约、监督。立法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而且是对行政机关的控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确保一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

 

4.惩罚与引导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确定社会活动准则的。对那些严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当然应该规定惩罚手段、制裁措施,并且所规定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能够罚当其过、制裁得力,真正达到惩罚的目的,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时,又要看到,法律规范除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制裁功能外,它本身又具有重要的引导功能。规范是为人们设定的社会行为预期,本身首先就是引导。立法应该根据行为人不同的行为方式来确立能够有效发挥法律规范引导功能的相应制度。在中国,法律、法规既然是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它就应该并且能够建立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自觉遵守、执行的基础上,从而具有更明显的引导功能。因此,在立法活动中,需要重视法律、法规对人们的引导,从制度上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即使对违法行为设定必要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也要考虑惩罚手段、制裁措施的多样化,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的不同,设定相应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这就要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积极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制止、制裁违法行为的新机制、新措施、新办法。

 

5.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的重要方式。但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性质、功能是不一样的。法律规范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道德规范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二) 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1. 政府领导机构的形象。

 

由于当前的决策体制,政府领导机构拥有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绝对决策权力,掌握着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资源,站在社会的最高阶层。社会矛盾、腐败问题的解决都必须是政府领导机关才能实现。因此,必须按照宪法治理管辖的领域。

 

2政府职能机构的形象。

 

第一:政府品牌定位

政府职能部门的品牌定位,一定要政府形象与服务职能兼顾,做到政治尊严和服务型政府形象的统一性,打造具威信而亲民的品牌气质。一旦这个定位得以确认,目标得以明确,则使得整个部门上下一体的接受此定位,并为之努力,保证品牌定位的坚定性和持久性。只有这样在公民的心目中才能有更为清晰的职能对应性,从而增强职能部门的便民性和专业性。

当某一职能部门,在公民心中相应建立起了品牌效益,不仅是对公民的一种社会福利,更是对相应从业人员的一种提升,这一部门也就得到了百姓的认同和赞赏,也就意味着这一部门的职能转变得到了彻底的实现。

 

第二:政府品牌建设

在政府职能部门品牌定位的总指导下,来进行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品牌识别系统就容易的多了。这和一般的企业品牌的识别系统建设是相一致的。重点在于要根据定位的明确性来表达政府职能部门的威信和亲民形象,紧紧围绕这一点展开来,进行完整的、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就能实现其品牌形象的建立。

 

第三:政府品牌管理

将品牌理念导入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建设领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也是政府执政能力的体现。但并不能简单以“拿来主义”的方式直接嫁接,需要更多的探讨、探索,甚至经过长期的反复才能成功的。但就目前职能部门对形象塑造的渴求,对自身识别系统建设的迫切需要,这就是很大的改革和进步,未来会更加的科学和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建设与管理是一个长期而巨大的事业,就像经营品牌一样需要耐心、智慧和探索,需要用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在政府形象与服务职能上达成高度统一,以公民需求为导向,用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现状来衡量其成功程度。

 

3. 政府办公机构的形象

 

政府办公机构担任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承上启下,是政府组织同广大公众沟通信息、交换意见的枢纽。①调查了解情况,研究分析形势,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②,不断反馈信息,完善出台利国利民的政策措施。③.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和摩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中国共产党党章

[4]中国公共关系大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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