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际国内公共关系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文制定
为了协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协会的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活动、发展会员。
二、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三、分支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重庆”、“研究会”、“促进会” 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如:重庆市国际国内公共关系协会酒店分会)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须参加年检,如实报告一年活动情况。
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有稳定的办公场地、工作人员、保持与协会联系渠道畅通。
七、积极参与国家的脱贫攻坚战,为政府脱贫工作献计献策。
八、每年三月向协会提交工作总结包括财务、工作、党建、活动等内容参加协会年检。
重庆市国际国内公共关系协会
2020年4月5日
( )负责人签字: